在數字化的時代當中,數據保護已然成為了全球的焦點所在。歐盟所推出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也就是GDPR這樣的條例,為個人信息設定了嚴格的標準。然而,“合規監控”這樣一個概念,仍然是充斥著滿滿的張力。它並不是完全徹底地禁止監控行為,反而是要求各式組織,即在一些情況之下需進行視頻監控、員工行為分析或者是網絡活動追踪地時候,必須要給予個人權利以及自由以最為核心主導的地位。本文將會對如何在GDPR的架構框架之內,合法且還有合乎道德地去進行設計以及實施監控系統展展開探尋探討。

GDPR對監控行為有哪些核心限制

GDPR的核心原則對監控行為有著直接的約束作用,合法性基礎相當關鍵,你絕不能只因“安全”或者“管理”等這類模糊的理由就開啟監控,一定要明晰是鑑於履行合同、法律義務、保護重大利益,又或是基於個人同意,當中,同意必須是自由的、具體的、知情的以及明確的,對於僱傭關係等有著權力不對等狀況的情景而言,同意常常難以成為有效依據。

監控得要遵循目的限制以及數據最小化原則,所謂這意味著,你得事先明確且具體地聲明監控目的,並且要確保收集的數據范圍跟此目的嚴格相匹配,比如說,只為統計客流才在入口安裝攝像頭,那就沒必要錄製音頻或者進行人臉識別,另外,存儲期限要有明確規定,一旦初始目的達成,數據就得及時匿名化或者刪除。

如何設計一個GDPR合規的監控系統

設計合規系統於“通過設計保護隱私”為起始,在技術選型階段,應優先挑選支持隱私功能的技術,像能即時對視頻流予以匿名化(比如模糊無關人員面部)的系統,而非先儲存原始數據而後再處理,系統架構應可達成嚴格的訪問控制,確保唯有得到授權的人員方可查看相關數據,且所有訪問俱都具備日誌記錄。

操作層面,清晰的數據處理協議得建立,這涵蓋制定內部政策,此政策要覆蓋數據收集、存儲、訪問、共享以及刪除完整的生存週期,你要指定數據保護官去監督監控活動,還要建立流程來響應數據主體行使訪問、更正、刪除數據的權利,定期開展數據保護影響評估是辨識而且降低監控高風險的必備步驟。

企業進行員工監控必須注意什麼

企業針對員工的監控具備極高敏感性,GDPR並沒禁止工作場所監控,不過要求其務必合比例且透明,這表明監控舉措應當是達成合法目的(像防止商業秘密洩露)所必要的、侵入性最小的方式,舉例來說,和持續錄屏相比,僅僅監控訪問特定高風險網站的行為或許是更為合比例的選項。

重要的不是透明度,而是你告知員工監控範圍、目的、法律依據以及數據留存期限的方式,必須清晰易懂,且不能將這份通知隱匿於冗長的勞動合同里,同時要避開如更衣室、洗手間等期待高度隱私的區域進行監控,任何監控都不應營造出一種普遍性的、壓制性的監視氛圍,不然就可能侵犯員工尊嚴。

公共場所視頻監控如何平衡安全與隱私

處於公共場所的視頻監控,乃是用於維護安全的常見工具的一種,然而GDPR卻要求管理者去承擔更高的一份責任。在部署之前,必須得進行全面的DPIA,要評估其對於公眾隱私的潛在方面的影響,並且還要製定相應的緩解方面的措施。比如說,攝像頭應當明確去指向專門特定的風險區域,而並非是沒有差別地覆蓋整個廣場,並且還能夠憑藉技術手段對監控覆蓋範圍之外的背景進行虛化方面的處理。

關鍵在於清晰告知以達平衡,要通過顯著標識告知人們此區域正處於監控當中,還要提供負責機構、監控目的以及聯繫方式等方面信息,數據得安全存儲,且訪問權限要嚴格加以限制,另外,應思索設置自動刪除機制,像非事件相關視頻在7至30天后自動覆蓋這種情況,這不但能滿足安全調查需求,還避免了數據的無限期留存。

數據主體在監控下擁有哪些關鍵權利

GDPR給予數據主體一連串權利去抗衡沒有限制的監控,首要的權利是知情權,也就是在那兒有著詢問控制者是不是正在處理你的個人資料以及知曉處理具體細節的權利,訪問權准許你去獲取已經被收集數據那般的副本,就像提出要求商場給出拍到你的監控片段的那種,這還為核查監控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礎。

在特定狀況之下,你能夠行使刪除之權利(即被遺忘之權利),比如說當監控所依據的同意遭到撤回之時。另外你還擁有針對為藉助直接營銷亦或是基於達成公共利益這類緣由而開展的處理的反對權。要是察覺到監控行為違反法律規定,那麼數據主體有權利給本國監管機構投訴,並藉此尋求司法救護。這些權利形成了個人於監控社會內用以保護自身的legal tools 。 (備註:不太理解最後的中文輸出要求,“ legal tools ”直接給出英文符合要求嗎?若需要翻譯可追問補充完善)。

違反GDPR的監控行為會帶來哪些後果

對不符合規定的監控而言,會面臨嚴峻的後果,那最直接的是監管機構展開執法行動,這些監管機構是擁有發出警告的權力的,並且能夠責令進行整改,或者是施加行政罰款,針對嚴重違規的情況,罰款上限就是可以達到全球年營業額4%或者是2000萬歐元,而這兩者誰取其較高者實施有關罰款,此種處罰不僅會造成巨額的財務方面的損失,更是會對企業聲譽造成嚴重的損害。

除監管風險外,數據主體能夠藉由民事訴訟去主張損害賠償,其中涵蓋精神損失賠償,集體訴訟存在可能性且呈增加態勢。另外,從事跨境業務的企業會遭遇更為複雜的狀況,這是由於GDPR具備長臂管轄權。一次發生的違規監控事件,有可能觸發多個隸屬於歐盟成員國的監管機構啟動調查以及實施處罰,致使合規成本大幅高於初期構建合規體係時所投入的成本。

處於GDPR構造體範圍之中,監控技術能不能切實演變成既給予安全保障還守護人尊嚴的器具,而不是控制的延展呢鼓勵您於評論區域剖露您持有看法或者有關閱歷,要是這篇文本對各位產生出了觸動,請予以點贊支持並且傳遞給到更多在意數字時期權益的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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